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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和卫生工作实行实验室主管领导(分管副院长或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包括分实验室、仪器室、工作室和办公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要求,制定符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切实做好下列事项:
  1、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督促关锁门窗,消除水、电、火灾隐患。检查本部门使用、贮存的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是否严格按制度保存。
  2、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
  3、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的防盗装置和消防器材,并长期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具体要求见第四条。
  5、增强环保意识,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和规程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6、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及仓库。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我校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和实验的,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或经办人陪同,不得由外单位人员自行出入。
  7、大型、贵重、稀缺的精密仪器应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准擅自操作,不能随便拆卸。安装调试均由专人负责,以免影响精密度或损坏。
  8、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9、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建立经常的清扫制度,严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四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实验中心主任(或分管副院长)应对所在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应对自己分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室采取双人双管,即药品保管员与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或主管副院长)同时到场方能开启。
  3、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5、教学使用剧毒药品,在每学期采购申请清单中应单列;所需危险品在使用时按已批复申购计划领取。计划外需用的剧毒药品,应在使用前两个月向主管学院递交购买申请。
  6、领取危险药品,需递交相应领取申请表,库房人员凭所在实验中心主任及学院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签字批准方可发放;原则上剧毒药品领用量不超过克500克或500毫升 (有特殊限量的除外)。
  7、使用剧毒药品当天如有剩余,应在使用当天归库,严禁私自保存,否则后果由领用人自负。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流通渠道不明,后果由领用人自负。
  8、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9、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不得善自离开,带实验课的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
  10、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条
  如有盗窃和意外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保护好现场同时尽快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必须写出事故报告,递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接受处理。
第六条
  各学院应定期检查、督促,制订奖罚措施。对安全制度执行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及时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至报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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