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
(试行)
1、环境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其职责主要负责环境学院各课程实验教学,在保证本中心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我院科研工作提供服务,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所有的仪器设备在其正常教学时间段,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出借。
2、课程实验教学、野外实习如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任课老师需提前到中心办理出借手续,课程结束10天内必须归还,否则将按个人科研活动仪器设备出借超时处理。
3、环境学院内外个人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院内教师优先,院外个人(或单位)需要找环境学院的一名教师提供担保,并且按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4、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5、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6、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设备出借期不超过30天)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实验室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或个人)发出警告。
(2).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 取消其在一年内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7、借用单位(或个人)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8、如果所借实验设备发生丢失或者彻底损坏不能修复,应该在按照购买该仪器设备的当时价格赔偿。
9、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